
全台房市交易熱絡,但房屋一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淪為「凶宅」,恐面臨高達數百萬元的交易價值蒸發,近來多起司法判決更讓「凶宅求償」議題成為房產市場焦點!不論是租客入住短短兩天在房內輕生,抑或是住戶從高樓墜樓砸中低樓層露台,法院審理後均定調,此類行為已構成民法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」的侵權行為。判決明確揭示,即便凶宅仍能出租使用或未破壞建物結構,但市場交易價值減損已成事實,死者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遺產的限額範圍內,連帶賠償屋主百萬元以上的房價損失。
根據司法判決資料,新北市一處身價逾2,400萬元的住宅,前年遭高樓層罹難老翁墜落重砸專有露台屋頂,女屋主飽受驚嚇之餘,住家更因此淪為凶宅。雖然家屬辯稱死者生前患病可能是意識錯亂導致意外,但法官調閱相驗筆錄與現場圍牆高度後打臉此說法,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房價慘跌5.8%,士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三名繼承人須在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142萬餘元。

無獨有偶,高雄前鎮區也發生一起租屋凶宅求償案。一名女子以日租方式入住套房僅兩天便在屋內輕生,導致屋主房價暴跌逾百萬元。死者父母抗辯稱女兒為自主成年人且罹病難以預防,事後低調處理且房屋仍可繼續出租,難認有嚴重貶值。然而高雄地方法院指明,「凶宅認定係依一般社會通念」,房屋能出租僅代表使用功能存在,與市場交易價值減損是兩回事。法官查出死者生前甚至能理性規劃財產與變更保險受益人,顯見具備識別能力,能預見在他人房屋內輕生會造成房價折損,最終判處父母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屋主106萬6,765元。
專業不動產估價師與法界人士提醒,按台灣社會民情,房屋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勢必重創買氣與價格。過往部分家屬誤以為「死者為大」或「房屋未損壞」即可免責,但法院近年判決邏輯已相當清晰,死者生前若具行為識別能力,其輕生行為即屬侵害屋主財產權。對於房東與屋主而言,遇此悲劇可透過專業估價報告釐清交易價值減損,依法向繼承人提出求償;而繼承人若欲避免承擔賠償責任,則須依《民法》相關規定辦理拋棄繼承,以免面臨無以為繼的法律與財務風險。
文/住傳媒 綜合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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